汕尾市区水产养殖品征收补偿标准
导语 汕尾市区征地水产养殖品,补偿标准包括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
水产品按养殖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汕尾市区养殖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标准
补偿项目 |
养殖产品 |
补偿标准(元/亩) |
属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 |
草鱼(鲩鱼)、鲢鱼、鳙鱼(大头鱼)、鲫鱼类、鲈鱼类、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塘虱、南方大头鲶、淡水白鲳及其他市场价格与前述相同或相近的鱼类 |
7000 |
属虾、蟹、优质品种鱼类及海鲜类 |
虾类、蟹类、龙虱、广东鲂(鳊鱼、大眼鸡)、桂花鱼、黄骨鱼、生鱼、甲鱼(水鱼)、蛙类等优质品种鱼类;鳗鱼、鲍鱼等海鲜类;其他市场价格与前述相同或相近的鱼类 |
10000 |
属珍稀养殖类、观赏鱼类 |
娃娃鱼、鳄鱼、锦鲤、热带鱼等观赏鱼主养(不含混养)等 |
10000 |
(1)水产品搬迁损失补偿包括推塘费、干塘费及迁移费;
(2)养殖物不分主养或混养,按“补主不补次、补一不补二”的原则,不重复计算补偿费用;
(3)养殖设施补偿:养殖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生产设施按实际建设情况逐项登记造册,按地上附着物补偿;生产工具原则上只补偿搬迁费用;
(4)以上未列明的经确认为高位养殖池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补偿。
温馨提醒:关注【汕尾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回复【征地补偿】可获取汕尾补偿政策目录清单+各项补偿明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