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导语 汕尾市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征收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直接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标准如下:
汕尾市区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类别 |
五类地区标准 |
|
元/平方米 |
元/亩 |
|
耕地(含蔬菜地) |
75.60 |
50400 |
园地 |
58.15 |
38767 |
林地(含山地) |
28.60 |
19067 |
养殖水面 |
78.45 |
52300 |
未利用地 |
23.20 |
15467 |
集体所有非农业 建设用地(含盐田地) |
75.60 |
50400 |
1.本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2.城区新港街道、香洲街道、凤山街道、东涌镇、马宫街道、红草镇、捷胜镇、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东洲街道、遮浪街道统一按五类地区标准执行。
3.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原则上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异。同一征地项目的征地范围跨越不同区域,原则上按对应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