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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7-11-03 08:59:07
失业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汕尾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汕尾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汕尾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汕尾市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况

办理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资格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应为失业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备案手续。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须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

(3)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以本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市工商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复印件。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农民合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流动人员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单位职工失业人员:

(1)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2)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

(3)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为农民合同制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

(1)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2)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址

1.陆河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陆河县城朝阳路人社局大楼

电话:0660-5663993

2.海丰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海丰县城红城大道西

电话:0660-6893696

3.陆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龙潭路9号

电话:0660-8821853

汕尾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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